央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记者王迟 黄玉玲)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最高法今天发布12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沈红雨称,本次发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典型案例,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确实施的具体举措之一。沈红雨表示,希望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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