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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观察到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即有不少被告人在法庭上,很喜欢为自己行为的原因、动机和目的进行解释,同时也发现,除个别被告人的解释外,绝大多数被告人所做的解释不仅起不到说服法官的效果,反而会让法官会在心证上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断。
其原因是这些被告人急于让法官相信自己以及对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不了解,在对自己行为的原因、动机和目的进行解释时,要么是装无知,像一张白纸一样,是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懂,只是一个拨浪鼓或木偶人,任由别人摇晃、安排和指使;要么是装无辜或清白,拼命为自己行为寻找正当化理由和合理化依据,即便行为有所瑕疵那也是瑕不掩瑜。
像这样的解释大都需要预设前提以及在解释过程中罔顾常识,其结果不仅不能让法官信服,反而会让法官认为是被告人不诚实的表现。一旦法官对被告人留下了这种不好的印象,在内心就会对被告人产生排斥心理,对其所做的解释持怀疑态度甚至是完全不相信。不仅如此,被告人这样的解释还会波及到法官对被告人其它具有一定事实基础、具有一定合理性辩解的相信程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解释清楚、说清楚的问题反而解释不清楚,没有说清楚。
这样的事例我遇到过很多。在某起组织、领导传销案辩护过程中,第一被告人也是我的当事人,并未理会我在开庭前提醒他不要过多的为自己行为原因、动机和目的进行正当化和合理性解释[1]。他在法庭上是不断畅谈自己为了创业付出了多少的努力,自己为了实现理想是多么的辛苦,自己创造的商业模式会引领整个餐饮模式带来历史性的变革,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美好的未来,现在自己站在审判席前,只是司法机关没有认识到该商业模式的价值等等。
我作为辩护人听了他的解释之后都觉得有问题。虽然他所做的解释表面听起来是很动听。但一是他在推广其商业模式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和想急于求成,扩大市场规模,采用了“团队计酬”的方式吸引和招揽更多的人参与,行为上已经符合传销的特征。二是在这种情况下,他需要解释或证明的是自己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而不是去解释或证明自己的商业模式是多么的好,多么的有价值[2]。如果不讨论基本的商业逻辑,只是靠概念和美好的未来吸引、招揽人们的加入,这不正是传销组织洗脑的手段,吸引和招揽更多人加入的伎俩吗?
该被告人的法庭表现和他为了让自己的餐饮项目获得风险投资参与某创投节目时的表现如同一辙[3]。在该节目中,该被告人对自己商业计划和商业安排是侃侃而谈,可以说是天花乱坠,但却一直回避风险投资者提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你做的面好不好吃”。这些风险投资者当然不是傻子,该被告人在该节目中是铩羽而归。同理,坐在审判台上的法官也不是傻子,当然也不会相信该被告人为自己行为所做的解释。
这样的事例常发生在被告人行为存在一定的问题或其主观动机目的不单纯,难言完全正当时。被告人害怕和担心一旦如实进行解释或解释得不好会遭到法官否定性评价,所以就选择绕着圈子进行解释,想为自己的行为找到更多正当化和合理性的理由。
其实,圈子绕得越多:一是很容易让解释和案件客观事实不相一致,有冲突和矛盾之处,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最终让自己难以自圆其说;二是在无法为自己行为进行完全正当化和合理性解释以及难以解释清楚时,一定要去解释,反而会让一些本来可以说清楚的问题也说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进行多余的解释还不如表现得坦诚和真实一点,把该说清楚的问题说清楚。
很多人不仅是被告人,包括有一些律师有这样一个误区,即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控方承担责任,有事实和证据存疑时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有利推断的原则,因此认为只要把水搅浑后就能够让案件获得一个好的结果。其实并不然,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很多时候是需要把问题说清楚而不是把水搅浑才能让案件获得一个好的结果。这一点,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不仅有记叙性要素而且还有规范性要素时是特别的重要[4]。
这是因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有规范性要素时,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时,是需要对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解释和评价,这个解释和评价的过程需要的是摆事实,讲道理,也只有摆事实,讲道理才能起到说服法官的效果。
一是不回避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合理化解释是说服法官的有效路径;二是把该说清楚的问题说清楚,能够防止法官“雾里看花非花,水中看月非月”,在似是而非的情况下,抓住被告人行为中的瑕疵和漏洞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断;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看的是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在道德上判断被告人对与不对的问题,即便被告人在道德上有所不齿,但只要客观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其在法律上也是无罪的,在很多情况下,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律师都大可不必一定要为被告人的行为找到正当性和合理化的理由。
喜欢解释,喜欢为自己行为找到正当化理由以及合理性依据是每一个人的天性,但在法庭上不是解释得越多就越能让法官相信自己,也不是一定要有正当化理由以及合理性依据才能让自己出罪。不论被告人也好,还是辩护律师也罢,在对案件事实解释过程中,一定要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问题,要让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解释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解释的过程要遵循逻辑推理及符合常情常理,所得出的结论要经得起推敲。那种预设前提,罔顾事实及常识的解释只会是多余的解释,这种多余的解释带不来好的结果,只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注释
[1]我给他的建议是不论是在回答法官、公诉人问题时,还是在自我辩护过程中,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做到言简意赅,有什么就说什么,是什么就说什么。
[2]在案件中,其实有大量的该被告人想为并实际为付费加入的会员提供真实的服务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证明其具有真实的经营行为,只不过由于在推广其商业模式过程中,采用了团队计酬和走得太快,太远而出现了巨大的争议。如果该被告人能正视自己的问题所在,而不是采用一味用大概念和空道理来掩饰问题或为自己进行辩解,我个人认为庭审效果会好很多,也更能打动和说服法官。
[3]我的一个助手,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专门到网上找到了该被告人为了让自己的餐饮项目获得风险投资而参加某创投节目的视频。
[4]如在诈骗犯罪中,在构成要件上不仅要有客观上是否虚构事实的记叙性要素,而且还有受害人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范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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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志言
原检察官,法学教师
现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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