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各项属于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的是( )。
A.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B.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
C.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
D.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
【答案】C。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与国家强制力具有一定的联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的实施、实现,权威和功能的发挥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而进行的,国家强制力保证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具有独特的强制性,从而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2.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是( )。
A.国务院
B.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C.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B。解析:《宪法》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甲于1995年与乙结婚,1996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7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
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主要由甲偿还
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根据《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 )。
A.国务院B.全国政协
C.全国人大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
5.以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 )。
A.《行政复议法》B.《刑法》
C.《国务院组织法》D.《宪法》
【答案】A。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排除B项、C项和D项。
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故A项正确。
6.有资格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是( )。
A.一切公民和法人
B.一切公民和一切社会组织
C.18岁以上的公民和依法成立的法人
D.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法人
【答案】A。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所揭示和要求的是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前提。《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除了一切自然人,还有法人。
7.某市工商局、卫生局与环保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大型餐饮企业存在餐饮垃圾乱排放现象,遂联合做出决定,对该企业罚款2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该企业对罚款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该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工商局、环保局和卫生局为共同被告,因为是共同行为
C.应以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工商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7.【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8.下列四种情形中无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是( )。
A.李某被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
B.贾某的货船在抗洪抢险中被紧急征用,用以堵住崩堤决口
C.王某遵纪守法经营公司,但营业执照被工商所吊销
D.钱某未犯罪却遭公安机关逮捕
【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可见C项中王某可以取得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见A项中的李某,D项中的钱某都可取得国家赔偿。B项属于国家补偿不是国家赔偿。故正确答案为B。
9.某农业局办公楼紧临人行道。某建筑公司承揽了该办公楼的暖气管线改造工程。因施工现场狭小,该公司临时将部分暖气片、工具等物堆放在人行道上,每日施工结束后即将其搬回楼内。一日,施工结束后,因天已黑,有几只暖气片未被施工人员发现未能搬回楼内。深夜李某下夜班回家,行至农业局楼旁人行道时被暖气片绊倒,致使两颗门齿脱落,治伤及修补牙齿花去300多元。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应由农业局承担
B.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C.应由农业局和建筑公司共同连带承担
D.应由农业局和建筑公司各承担一半
【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本题答案为B。
10.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 B.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
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1.在以下所列情形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甲在其16周岁生日当天,盗窃某银行并窃得人民币20万元
B.乙(15周岁)在南方某市打工。为向吴某索要欠他的到期债务一万元,乙将吴某三岁的儿子劫持。为防止吴某的儿子吵闹,乙用桌布将其嘴堵住,致其窒息死亡
C.丙(15周岁)和父亲一起经营一家超市。一次,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动中,丙以暴力抗拒执法,将一名执法人员打成重伤
D.丁在15周岁时加入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久,在该组织实施的一次聚众“打砸抢”犯罪中,丁参与抢走了某私营企业的一辆进口轿车
【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需负刑事责任。
选项A:16周岁生日当天属尚未满16周岁,因此,甲对其盗窃银行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B: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使他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若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必须使用暴力,该选项显然不具有这一条件。因此乙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C: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致人重伤的情形,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中,如果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只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丁不是首要分子,因此不需负刑事责任。
12.甲某以7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非法印刷的发票13本,然后在下午五点半分别向某电机维修中心等四个单位的店员及店主兜售,均未能售出。警察接到举报后,于当日下午7点钟在甲某的住处查获藏匿的发票13本。甲某的行为构成出售伪造发票罪,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犯罪未遂
【答案】D。解析: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题中甲某已经完成了犯罪实行行为:购买了非法印刷的发票十三本、向电机维修中心等单位兜售,只是因为其意志以为的原因没有售出。且出售伪造发票罪是结果犯,须以获得利益为犯罪成立要求,故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13.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本地产的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元。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C。解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甲对手机的产地产生了误解,该误解促使甲与乙缔约,显然已构成重大误解,因此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乙和丙均没有欺骗甲的主观恶意,可排除B、D选项。正确选项为C。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
A.有权改变或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只有权撤销,而无权改变,故选B项。
15.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B.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C.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A项错误;《立法法》第60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C错误;《立法法》第85条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D项错误。
16.法制与法治的区别表现在( )。
A.有国家就有法制,也就有了法治
B.有国家就有法治,而不一定有法制
C.有了法制而不一定实现了法治
D.有了法制就一定实现了法治
【答案】C。解析: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17.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1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审批都是行政许可
B.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C.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D.行政许可包括基于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许可
【答案】C。
19.甲在某胡同口抢劫一位老大妈的项链。在抢到项链后,他突然发现老大妈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项链当面送还给老大妈,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的。那么。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D。解析:甲犯罪的目的已经达到,整个犯罪过程已经完成。至于后来的返还只能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20.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 )。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说明行使执法调查、处罚送达、执行处罚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在例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文书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以便让行为人了解其合法身份,使行为人免受行政机关的越权、滥用职权以及失职行为的不法侵害。这一规定属于行政处罚公开原则中的表明身份制度,答案选C。
二、多项选择题
21.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
A.申请回避权B.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C.上诉权(被害人除外) D.抗诉权
22.小宋受朋友之请去某饭店吃饭,中途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对小宋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小宋与饭店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B.小宋不是消费者,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C.小宋是消费者,所以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D.小宋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饭店并无加害行为,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解析:本案中,小宋是否为消费者不是看小宋是否真正消费。小宋受朋友的宴请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小宋属受益一方,当然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责任。A、B错误。注意,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否则就要承担责任。D项错误。
23.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包括( )。
A.某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同时订立协议约定违约金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的约定违约金
C.某单位在与职工的加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
D.某单位与女职工约定若干年内禁止结婚的违约金
【答案】AB。解析: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题正确答案为AB。
24.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答案】ABC。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张某无论是整容与表演都是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此,AB项错误,应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在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造成侵害,也不构成侵犯赵某名誉权,C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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