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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事实由笔者自《THE D&O Diary》摘译】

2019年,维亚康姆(以下简称Viacom)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以下简称CBS)合并,成立了维亚比亚广播公司(后来更名为派拉蒙全球)。合并后,Viacom和CBS的前股东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的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发起了诉讼,诉讼理由是商业合并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即部分董事及高管在合并的谈判和审议过程中违背了诚信义务,上述两案分别于2023年2月及2023年4月达成和解:Viacom案和解金为1.225亿美元,CBS案和解金为1.675亿美元。合计2.9亿美元的和解金,使得本次合并成为了一场昂贵的商业操作。

虽然CBS的和解公告中并没有明确和解金的支付来源,但是Viacom的和解公告中提及“公司正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关于理赔的诉讼,并将积极地寻求保险的赔付”。

Viacom持有一张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总计2亿美元保额的董责险保单,当Viacom以股东派生诉讼案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几家保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提出了拒保,其中一个理由包括保单中的“交易对价不足条款”排除了上述承保责任。最终Viacom向法院提起了理赔诉讼,对于原告请求是否属于承保范围的争议进行裁定。

有趣的是,案件的审理法官谢尔顿·k·雷尼认为主保单中的交易对价不足条款,并未将本次案件涉及的责任进行除外。雷尼法官的关注点不仅在于Viacom与CBS合并的交易性质,更重要的是保单不同条款中的措辞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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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com董责险保单情况

Viacom董责险的主保单中对损失的定义已明确,损失不包括任何“因关于任何资产、实体包括公司的收购(Acquisition)或为了完成全部或实质性全部的收购而产生的交易对价不足或价格显著增加而支付的费用。但是,本段不适用于抗辩费用。”虽然这一内容出现在保单释义部分,但雷尼法官在理赔诉讼中将其解释为一种保单除外解释。

现在的问题是,CBS和Viacom之间的合并交易是否是交易对价不足条款中的“收购”(Acquisition)?对此,雷尼法官结合了保单中的其他两个条款,这两个条款中都出现了可以关联到交易对价不足条款中关于收购(Acquisition)的表达;但也同时提及了兼并/合并交易(merger transaction)的概念,其使用的词汇表达在前述交易对价不足条款中并没有出现过。

简单来说,保单前后不同条款中均出现了关于“收购(Acquisition)”交易的表达,但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保单涉及“收购(Acquisition)”的表述在不同条款中以不同的规则进行了除外解释;第二,在部分条款中,“收购(Acquisition)”与“兼并/合并交易(merger transaction)”是两个并列的概念;第三,“收购(Acquisition)”与“兼并/合并交易(merger transaction)”出现在了保单某条款的同一个名词定义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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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雷尼法官最终基于条款表述存在争议的情况,支持了Viacom索赔的诉求:一方面CBS和Viacom的合并可能如交易对价不足条款所说,属于“关于任何资产、实体包括公司的收购或为了完成全部或实质性全部的收购”——因为交易的最终结果是Viacom的全部资产归属了CBS,且CBS是最终留存的公司;而另一方面,法官认为,基于保单其他条款中关于merger(兼并/合并)的描述,从上下文一致的角度解析,merger transaction(兼并/合并交易)应排除在“关于任何资产、实体包括一个公司的收购或为了完成全部或实质性全部的收购”之外,因此merger transaction(兼并/合并交易)不适用于交易对价不足条款。

由于上述两种解释都具有合理性,可见交易对价不足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出于任何争议条款应按照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方向解释,法官批准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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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1. 应提升对交易对价不足条款的重视

交易对价不足条款由于在A股缺乏应用环境,在国内董责险保单中是容易被投保人忽略的条款。但是在美国由于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较高,合并或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往往会起诉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称未能在交易中获得适当对价,从而提出索赔。由于索赔金额动辄数百万美元,因此交易对价不足条款的范围和适用性在美国是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享,简单介绍交易对价不足条款的适用场景。

2.解读保单时应结合释义与条款

更重要的是,本案件不仅展现了董责险条款晦涩难懂的一面(在本案中,属于保险公司被自己写的保险条款“坑了”),同时也揭示了保单措辞审核的重要性。董责险保单中不仅涉及大量的专业保险词汇,同时涉及大量的金融、财务词汇,而保单条款由不同的专有名词组成,专有名词又对应着不同的保单释义,如同一个层层嵌套的“俄罗斯套娃”。在解读过程中,需要将底层的词汇含义,带入到条款名词中,才能得到最终的条款含义。

3.注重保单中的结构嵌套

同时,董责险保单中为了将保险责任的边界进行明确,对于可保责任和除外责任的描述,常常也会采用多重结构,例如“先除外再加回”,或“先包含再除外”,甚至是“除外条款中再除外”(即“负负得正”的概念),董责险保单的审核过程,有如抽丝剥茧,需逐步厘清缠绕在一起的巨大“线团”,最终才能展现原本的承保逻辑。

本文案例中虽然讨论的是一个美股案例,但是国内市场上董责险保单条款大多借鉴了国外保单,因此也同样可能存在本案例中所说的收购、兼并与合并条款“互不兼容”的问题。我们在多份国内主流的董责险保单中,都发现了在“交易”相关约定、“重大变更”相关约定以及交易对价不足的具体表述中,存在本文案例中所出现的争议与矛盾之处。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也有部分保单已经进行了条款更新,对除外条款中的收购、兼并与合并进行了详细界定与适用性的统一。

当对于保单理解产生争议之时,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或许只能对簿公堂,由法院根据保单条款进行裁决。本案虽发生在美国,但裁决的逻辑是通用的,即对保单的理解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不应有前后不一致或会产生争议性解读的描述。不管是作为拟定保单的保险公司,还是作为适用保单的被保险人,都应当在审阅保单时特别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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