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2019)皖0111执907号

关于合肥垒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货款 163291.35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163291.35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自 2015 年 9 月 27 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3710 元,保全费 1372 元,公告费 1200 元,执行费234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举报。如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合肥垒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承诺奖励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51-66026709

联系人:陆阔

2024年11月28日

附:被执行人信息: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关丽城二期五楼,组织机构代码:20114351-8。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世纪阳光花园红阳苑E-4幢1801室,组织结构代码:59268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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