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盗窃案,
将两名民警和两名协警由“侦办人”
变身“犯罪嫌疑人”……
只因盗窃者一句“用钱赎人”,
他们便忘记自己的身份
修改笔录、收钱放人,
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8月28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徇私枉法案,2名民警、2名协警分别被判处4-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小贼盗窃车内财物被抓
谢某是南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教导员。2013年1月1日,作为值班领导的谢某和该所民警李某、协警廖某和雷某值班。当日14时许,该派出所接到广西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办公室人员报警,称有人在服务区盗窃时被抓获,请求出警。
(网络配图)
谢某接到某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后,指派值班人员李某、雷某、廖某等人出警处理。李某等人去到现场后,得知吴某(另案处理)在某服务区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本田商务车内的挎包被当场抓获,包内有1万余元人民币、少量越南币等物品。随后,李某等人对吴某盗窃现场及赃物指认进行拍照,并对被盗财物进行登记后归还被害人杨某,吴某则被民警带回某派出所继续调查。
修改笔录、收钱放人
“我愿意拿钱赎人!”
在调查期间,
吴某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的同时,
还打算用钱“赎”罪。
随后,李某将这一情况向谢某汇报,谢某同意并授意廖某、雷某具体办理。廖某和雷某多次许可吴某通过手机联系其朋友帮忙筹钱送钱。同时,廖某在谢某的默许下,重新对吴某之前的供述笔录进行修改,删除其供认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余元的内容,并由吴某重新签字确认。当天21时许,吴某朋友将2.5万元送到某派出所给李某,李某拿到钱后于当晚将吴某释放,直至案发仍未对吴某盗窃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
一审获刑 4人锒铛入狱
事后,谢某、李某、廖某、雷某等人将2.5万元进行私分。案发后,谢某、李某、廖某、雷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7000元、1500元、3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某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法院认为:
谢某、李某、廖某、雷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徇私枉法罪。
谢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刑法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谢某、李某、廖某、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4人均退出了违法所得,可视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廖某、雷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予以宣告缓刑。
综上,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李某、廖某、雷某均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谢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廖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雷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作 者:肖璇 青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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