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羽信息以案普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2018年9月1日9时许,在Q县初级中学校内,王XX因琐事和宋K、周K云之子宋S罡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人拉开。
王XX随后在Q县镇魏X丽经营的商店内购买一把尖刀。当日上午10时许,王XX在Q县镇又遇见宋S罡,宋S罡勒着王XX的脖子往Q县镇政府篮球场后边走去,在走到Q县时,王XX趁宋S罡不备,用尖刀朝宋S罡心口捅了一刀,造成宋S罡当场死亡。
另查明:根据S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埇教体基21号文件载明,2018年度,初级中学9月1日报到,9月3日正式上课,Q县初级中学非封闭式教学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案涉事件的发生给宋K、周K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承办法官亦对此感到非常痛心!本案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征求Q县初级中学、魏X丽意见是否同意调解,是否愿意支付相应的赔偿款,经过一审法院多次与学校及魏X丽沟通,Q县初级中学与魏X丽均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只得根据案件客观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属于法律的交给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点在于Q县初级中学、魏X丽对宋S罡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Q县中学是否存在过错应予担责的问题:学校为教书育人之场所,首先应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同时也要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并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经查明,根据S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埇教体基21号文件载明,2018年度,初级中学9月1日报到,9月3日正式上课。
案涉事件的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当时为Q县初级中学开学报到时间,并不在正常的授课时间范围之内;且学校并非封闭式学校,学生报到结束后,学生自行离开学校的行为学校亦无法律以及合同上的义务予以禁止。
案涉时间发生的地点在校外的Q县,并非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内。
Q县初级中学对宋S罡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对宋K、周K云要求Q县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魏X丽是否存在过错应予担责的问题:虽然案外人王XX所持刀具系在魏X丽处购买,但魏X丽将刀具销售给王XX系经营行为,与宋S罡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宋K、周K云庭后对案涉刀具是否系管制刀具申请了鉴定,但是否系管制刀具与本案的民事赔偿无关联性,不再移交鉴定;若确系管制刀具,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对魏X丽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处罚,与本案的的民事赔偿无因果关系。关于宋K、周K云要求魏X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魏X丽提供营业执照两份,以证明其系合法经营。宋K、周K云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实魏X丽在本案中存在疏忽大意。Q县初级中学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一审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Q县初级中学应否对宋S罡死亡产生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需判断该校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
从本案事故发生起因及二人两次产生纠纷时在场同学证言,结合S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文件可证实,2018年9月1日系开学第一天,Q县初级中学学生到校报道,班级召开班会,班会完毕后即放学。这也符合义务教育学校第一天开学报道的客观情况。
宋S罡与王XX在校内厮打时在场同学证言显示,二人于班会后在学校走廊里因琐事产生纠纷,进而导致厮打、辱骂,厮打情况并未长时间持续即被在场同学拉开,且当时也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
目前并无证据证明二人厮打时有学校管理人员或者老师在场,亦或有同学将其二人厮打一事报告老师。即便如宋K、周K云主张学校有监控设备,要求学校对校内每个角落做到时时监控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故宋K、周K云认为Q县初级中学应将二人留在学校进行劝解,无老师或者管理人员在场进行劝解,这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根源之一,Q县初级中学管理上存在过错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放学后,宋S罡与王XX在Q县镇相遇,依据与宋S罡一道逛街的同学在公安机关陈述,相遇后二人发生纠纷,导致宋S罡死亡的后果。该事故发生地点在校外,且系放学期间,虽宋K、周K云主张宋S罡系寄宿生,但Q县初级中学并非寄宿制学校,也非实行封闭式管理。Q县初级中学对在校外、非学习、生活期间学生之间因纠纷发生的损害无法进行防范、预防或者依据职责进行管理。故宋K、周K云要求Q县初级中学对宋S罡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魏X丽系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王XX自魏X丽处购买刀具,双方之间的经营行为与宋S罡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至于魏X丽出售刀具是否系管制刀具,系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一审法院未同意宋K、周K云对刀具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伤害事件频发,学生之间往往因琐事产生纠纷导致校园欺凌、伤害甚至致死案件产生。宋S罡已经去世,王XX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二人之间到底因何发生纠纷无从得知,从在场同学证言看是一些琐事,因年轻气盛,先是产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被同学拉开后仍未能平复心情,一个去购买刀具,一个在再次见面时仍气势汹汹。作为在校学生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以学业为重,发生矛盾后及时寻求学校、家长的帮助,而非采用暴力手段进行解决,现二人一死一服刑,给两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是非判断往往比较模糊,容易冲动、鲁莽行事。正确“三观”的形成是家庭、社会和学校合力的结果,不能认为将孩子送至学校,教育、管理的责任全部在学校,忽视家庭和社会的因素。此事已经发生,遗憾已经形成,但希望该事件带给学校、社会和家庭的警醒不要消失。尽管Q县初级中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如何防范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出台相应的措施,定期给在校学生进行教育,在重视学业的同时不要忽视对学生品德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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