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兑行对修改不保兑的情况分析

二.提单提交份数多于LC要求,是否相符?

三.未安排偿付行,直接授权指定银行借记开证行账户,是否使用UCP600,16(g)?

保兑行对修改不保兑的情况分析

问题(小青 18:31)

保兑行收到修改件,金额增加,保兑行不保兑修改件,受益人接受修改并交增额的单据,请问保兑行提前解除付款责任?

观点探讨

各位老师从修改增额、修改港口等具体示例探讨了保兑行不接受修改时的责任。

1.不保兑增额修改如何?

李道金 18:34

这样的话,单据就有不符了,保兑行责任提前解除。

王雯-EWEN 18:36

@马小芬(托尼纺织品) 保兌行应对原已保兌的金額仍承担責任的。

小青 18:40

@王雯(兆丰) 恩,那只有受益人拒收修改件,这样保兑行能有效!谢谢!教材又改版了,要重新看,真难,好不容易以为看熟了,现又要重新新版!

李道金 18:41

金额已超出原证金额,构成严重不符,保兑行责任自然解除,除非受益人提交原证金额范围内的发票。

马思杰-建行肇庆 18:47

@马小芬(托尼纺织品) 保兑行不保兑修改件,不代表修改无效的,受益人可以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保兑行只承付原证的金额,余下的金额交开证行承付。

2.不保兑港口修改又如何?

小青 18:54

@马思杰 建行 那如果是修改港口,这样就提前解除保兑行责任!

马思杰-建行肇庆 18:55

@马小芬(托尼纺织品) ???保兑一经做出,不能撤销的。

小青 18:56

保兑行收到修改件,卸货港改变,保兑行不保兑修改件,受益人接受修改并交修后的新港口的单据,请问保兑行提前解除付款责任?

马思杰-建行肇庆 19:08

@马小芬(托尼纺织品) 这个问题确实没有考虑过,因为保兑行通常不会为这种修改而不保兑的,但是作为特例,请让我考虑一下再回答。

李道金 19:11

保兑行无论如何是在单据相符下才履行付款义务。

小青 19:11

但刚才金额的,您说可以让保兑行承付原有的责任,但发票金额增加了,保兑行肯!??

马思杰-建行肇庆 19:12

@马小芬(托尼纺织品) 只对原证金额承付

马思杰-建行肇庆 19:57

@马小芬(托尼纺织品) @马小芬(托尼纺织品) 回答您的问题,对于仅修改装货港或其它内容的修改,不适用10B,而是10A。10B所说内容,仅是针对信用证金额被增大,从而使保兑责任有可能被扩大的前提下,此时保兑行有权考虑是否extend its confirmation。如果保兑行不同意修改装货港,根据10A,该修改无效,受益人应按照原证执行,或者自行向开证行交单要求承付。

谭永华

关于信用证修改的问题,个人认为,无论是修改金额,修改港口,或其他条款,原理都是一样,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作保兑。在保兑行拒绝对修改作出保兑时,若受益人仍然希望获得保兑行的保兑,唯有放弃接受修改,依照修改前的条款行事。

修改金额,比较特殊。以加额为例,有以下可能: 1)增加货物的单价,2)增加货物的数量,3)增加其他货物。第一种情形,受益人跟据修改后的单价出货,保兑行对受益人没有任何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因为受益人单据的单价和保兑行保兑的条款不符。第二和第三种情况,虽然保兑行没有对修改作出保兑,但修改前的条款没受任何影响,所以保兑行仍需对其保兑的那部份负责。

中行李钦

简单的说,保兑行通知而不保兑修改,原证对保兑行依然有效。原证加修改对开证行有效

中行李钦

保兑行通知但不保兑修改,对保兑行而言视为无修改,如果受益人体现修改内容,保兑行以拒付解除保兑责任。但开证行依然承担承付责任。若本次交单没体现修改,保兑行责任依旧。

3.关于通知和保兑的一条判断题

小青

‘A bank receives a documentary credit in which it is requested to add its confirmation. When reviewing its terms and conditions, the bank is not in agreement with one or more conditions. It decides not to add its confirmation and informs the issuing bank the next day. The bank is not required to advise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an unconfirmed basis.’ Is this statement true or false?

中行李钦

通知信用证与加保是两回事,无不加保就不通知信用证一说

小青

答案true

天九湾单证意见

本议题的探讨由保兑行对信用证修改增额的态度引申开来,主要涉及了三个小问题。

1.保兑行对信用证修改增额不予保兑会怎样?

UCP600第八条b.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据此,保兑行对原信用证加具的保兑仍然有效。

UCP600第十条b.规定,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据此,保兑行不对信用证修改加具保兑,则该证修改内容对其没有约束。

信用证增额修改情况下,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没有涉及增额的部分,仍然符合原证的金额,且其他内容均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保兑行仍需履行保兑责任。如果受益人提交的一套单据金额达到信用证修改后的增额,则超出了保兑行保兑责任范围,对于保兑行来说,该单据构成超证不符,保兑行可予以拒付,以此解除保兑责任。

2.保兑行对信用证修改卸货港不予保兑会怎样?

依据同上,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显示卸货港为原证规定的港口,且其他内容均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保兑行仍需履行保兑责任。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显示卸货港为修改后的港口,则对于保兑行来说,该单据构成超证不符,保兑行可予以拒付,以此解除保兑责任。

如谭永华、李钦等老师所说,无论是修改金额或港口,或其他条款,原理都一样,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作保兑。在保兑行拒绝对修改作出保兑时,其对原证的保兑依然有效,对修改的部分没有保兑责任。

3.关于保兑和通知的一条正误判断题

现在,信用证基本上都使用MT700或MT701电文。SWIFT使用规则规定,MT700或MT701电文是开证行发送给通知行,用来列明发报行(开证行)开立的跟单信用证条款的报文格式,对收报行构成通知该证的要求;在电文的49场则列明给收报行的保兑指示。实务中也偶尔会有函开信用证,但是,没有开证行将一份信用证发送给收报行而不要求其通知受益人的做法。

UCP600第九条e.款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If a bank is requested to advise a credit or amendment but elects not to do so, it must so inform, without delay, the bank from which the credit, amendment or advice has been received.)。据此,收报行可以决定通知或不通知该证,但若决定不通知必须立即告知开证行。

UCP600第八条d.款规定,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以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d. If a bank is authorized or requested by the issuing bank to confirm a credit but is not prepared to do so, it must inform the issuing bank without delay and may advise the credit without confirmation.)据此,收报行对于列明在电文的49场的保兑指示也有选择权,而且即便是选择不保兑,也可以通知信用证。

本判断题的题干为“The bank is not required to advise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an unconfirmed basis.”(该行未被要求通知此跟单信用证而不加保兑)。这里“…is not required to advise…”使用了要求的被动语态为“被要求通知”,还原成主动语态则为“(开证行)不要求通知”。事实上,开证行发送信用证给收报行就是要求其通知的,不论其是否加保兑。收报银行的选择权在于是否通知,而不在于是否被要求。若无开证行的通知要求,收报银行也就没机会选择了。正因为收报银行可以选择是否通知,其才可以选择不通知。题干的表述若使用“…may not advise…”这样的主动语态,则与上述规则、规定及实务一致了。因此,对于该题目的表述,应判断为错。

提单提交份数多于LC要求,是否相符?

问题(章金水)

信用证要求3/3 bill of lading,提交4/4符合要求吗?

观点探讨

小青

符合

杨春玲(华晨汽车)

如果是full set 符合,如果3/3提交4/4严格来说不符合,3/3提单,表示“出具3份正本,提交3份正”。提单有一栏出具正本份数,按LC要求应是THREE,但实际出具正本份数“four”

章金水

745A29a、600第17a规定的是at least,所以,一般情况下多于信用证规定的正本数量应可从吧?

小青 15:30

可以,就at least,来证下都是提交的最少数量正本,

杨春玲(华晨汽车) 15:39

745A29a适用吧

天九湾单证意见

UCP600第二十条a.款规定,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iv.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上表明的全套正本。ISBP Para A29 a.款规定,单据提交的正本数量应当至少为信用证或UC600要求的数量。b.款规定,当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注明已出具的正本数量时,应当提交该单据注明的正本数量,除非H12段和J7段c款另有规定。H12段和J7段是关于空运单和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路运输单据的规定。据此,本议题提交4/4提单,为提单上表明的全套正本,不少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应为相符。

未安排偿付行,直接授权指定银行借记开证行账户,是否使用UCP600,16(g)?

问题(王善论 19:17)

国贸人网站问题:如果信用证没有安排偿付行,而是授权指定银行直接借记开证行账户,这种情况适用UCP600 Art.16(g)吗?

观点探讨

马思杰-建行肇庆 19:21

@王善论/江西财大 认为适用。

中行李钦 19:22

一切开证行未审单前的偿付安排(包括向第三方偿付,主动借记),均适用UCP600 Art.16(g)

杨春玲-华晨汽车 19:23

嗯,同意适用

王勇-宁夏银行 19:24

同意适用。

中行李钦 19:25

一切开证行未审单前的偿付安排(包括向第三方偿付,主动借记),均适用UCP600 Art.16(g)。除非开证行主动放弃审单权利(这是非常罕见的)

VINCENT

授权主动借记不也是安排偿付行的一种形式嘛。和开证行审单扯不上什么关系吧。审单权都是独立的。只不过安排偿付是开证行见单前钱先付出去而已。如果开证行觉得单据不符,仍可以把钱要回来。

马思杰-建行肇庆 19:42

主动借记是付款信用证的架构之一,应该适用16G。王老师莫非另有隐情?

王善论 19:48

@马思杰 没有隐情 [Smile] 提问者在纠结16G中的”any reimbursement made”,是否包含已借记的款项。或者说,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付款行)主动借记,是否意味着完全信赖付款行,放弃追索权。前面李总已经给出了完整的意见。

天九湾单证意见

在信用证下款项偿付中,开证行安排一家银行为偿付行,以方便资金结算,是常见的做法。开证行给予偿付行有关偿付的授权,通常是授权其借记开证行在其行内开立的账户。该偿付行可以是除完成偿付之外与信用证无关的银行,也可以还是应开证行指定而担当信用证的通知行、议付行、交单行等等,其另外的角色对偿付授权没有影响,其按照开证行的授权主动借记其账户,均为偿付行的偿付行为,而非开证行的最终付款。本议题的问题所说的“授权指定银行借记开证行账户”是安排偿付行的方式之一。

UCP600第十六条g.款的规定,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并且按照本条发出了拒付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据此,开证行在信用证下授权偿付行,不论该偿付行是否是信用证下的被指定银行,都不意味着开证行放弃自己的审单权利。开证行如收到单据发现不符并给予有效拒付,有权追索已偿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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