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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王先生和黄先生两人住在同一个村庄,并且他们的宅基地毗邻。王先生的宅基地倚山、地势比较低,黄先生的宅基地在王先生的上面,并且将其环绕。黄先生因琐事与王先生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心想一定要找机会教训一下王先生。
于是在一天下午,黄先生计上心来,他沿着自己和王先生宅基地的边界线靠自己这边的一侧,在短短的几天内就建起了一座高5米的围墙,使王先生虽然在自家院内活动却有身处监牢之感。王先生非常气愤,欲讨个说法。
请问黄先生的做法合适吗?
法 条 链 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 治 君 的 分 析
王先生想要从法律上讨个说法,就必须弄清楚黄先生的所作所为是什么性质。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任何人都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黄先生沿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的行为,利用的是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且并未超出边界,虽然看起来是在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他的目的是为了“王先生虽然在自家院内活动却有身处监牢之感”,是专门为侵害王先生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属于滥用民事权利。
权利不得滥用,是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亦即权利行使并非毫无边界.行使民事权利应当顾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则为滥用民事权利。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最早在司法实践中被落实是在法国。1855年,法国科尔玛法院负责审理“专为遮蔽邻舍阳光而修筑之烟囱”一案,该院在作出的判决中指出,“所有权……与其他权利相同,其行使应以满足适用之利益为范围,如以恶意或故意所为之行为,对权利人无利益可言,而徒加害于他人时,因有违道德与衡平原则,实不能为法院裁判所允许”。即,禁止专为损害他人而行使所有权,该案被认为是确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先河。
本案中的黄先生也是如此,他修筑高墙的行为,纯粹是为了损害王先生的利益,是对自己享有的物权的滥用,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黄先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王先生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黄先生侵犯了自己的相邻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黄先生拆除其建造的高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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