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因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来宾女子黄某便冒用妹妹的身份去跟男友韦某登记结婚。
几个月后,黄某办得了户口和身份证,两人再次去登记,造成夫妻拥有两本结婚证的事实。
可让他们感到烦恼的是,后来想找民政局撤销之前假冒身份办理的结婚证却很困难,最终只能寻求法院帮助。直到最近,问题才解决。
姐拿妹证登记
2003年,来宾男子韦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黄某。两人通过一段时间热恋后,决定登记结婚。
然而,黄某当时因为某些方面的原因,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想到自己跟妹妹阿玲(化名)长得比较像,于是就想出冒用妹妹身份去登记结婚的办法。
2004年1月,黄某拿着妹妹的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簿,与男友韦某一起去民政部门登记,顺利地领到了结婚证。
然而,当年8月,黄某在办得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后,担心此前冒用妹妹身份办理的结婚证,会给今后的生活带来麻烦,于是跟韦某再次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到了第二本结婚证。
刚开始,两本结婚证似乎并没有影响到夫妻俩的正常生活。可到了后来,麻烦出现了:妹妹阿玲到了适婚年龄,想跟男友到民政部门去登记结婚,却被查出已婚状态,遭到了民政部门的拒绝。
韦某和黄某多次到民政部门去说明情况,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冒领的第一本结婚证。
可民政部门称,因为当初登记时,所用的身份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民政部门没有撤销结婚证的职权。
民政部门还告知,阿玲想登记结婚,可以先跟韦某办理离婚,然后再登记。
但是,阿玲却认为,自己并没有结过婚,如果办理离婚,会给自己的人生带来“污点”,因此不同意这个做法。
状告民政部门
今年9月,韦某以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影响到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为由,把兴宾区民政局告到了兴宾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黄某以其妹妹身份跟自己领取的那本结婚证。阿玲则被列为这起民事诉讼案的第三人。
11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兴宾区民政局向法庭递交了韦某在2004年1月跟“阿玲”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所用的材料。
其辩称,根据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夫妻双方应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场。查阅当年的登记资料显示,韦某和阿玲当年各自持着自己的第一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
民政部门审查发现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一致,就给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只能从表面上审查婚姻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无深入审查的功能,加上两人还在结婚申请书上签字、摁手印,表明两人愿意承担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政局没有撤销结婚证的职权。因此,民政局无法撤销该结婚证。
法院判决“撤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由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用的是流水线办理婚姻登记,当时没有录入电脑登记。
黄某冒用第三人也就是其妹妹阿玲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跟韦某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该结婚行为不是阿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阿玲没有到场办理,民政颁发的该结婚证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该结婚证取得不合法,应予撤销。
近日,兴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撤销了韦某与黄某以其妹妹身份所领取的那本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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