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_美国贸易办公室声明_美国贸易部

一、申请人:

美国钢铁、造纸和林业、橡胶、制造、能源、联合工业和服务业工人国际工会、AFL-CIO CLC (USW)

国际机械师和航空航天工人协会 (IAM)

国际锅炉制造商、铁船制造商、铁匠、锻造者和助手兄弟会

AFL-CIO/CLC (IBB)

国际电气工人兄弟会 (IBEW) 和

海事贸易部, AFL-首席信息官 (MTD)

二、申请人代理律师:

Elizabeth J. Drake Christopher T.

Cloutier Alessandra A. Palazzolo

Rui Fan, Consultant

David DePrest, Consultant

SCHAGRIN ASSOCIATES

伊丽莎白·J·德雷克·克里斯托弗·T.

克劳蒂尔·亚历山德拉·A·帕拉佐洛

范锐,顾问

大卫·德普雷斯特,顾问

沙格林联合律师事务所

三、申请人的诉求:

A. Port fee for ships made in China

B. U.S. Commercial ShipbuildingRevitalization Fund

C. Support demand for U.S.-built vessels

D. Address Chinese port and logisticsinfrastructure platforms and equipment

E. Consultations with other nations

A.中国制造船舶港口费

B. 美国商业造船振兴基金

C. 支持对美国制造船舶的需求

D.解决中国港口和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和设备问题

E. 与其他国家的磋商

四、301条款介绍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充分利用美国国内贸易法提供的工具,保护美国贸易商和工人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这些工具包括 1974 年《贸易法》第 201 条和第 301 条。第201条规定了保障措施,以促进美国国内产业的积极调整,以适应进口竞争。第301条可用于执行美国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下的权利,并应对不合理、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外国政府做法,这些做法给美国商业带来了负担或限制。

虽然该法律没有限制调查范围,但它列举了几种需要根据 301 条款采取行动的外国政府行为,包括

(1) 违反贸易协定规定的美国权利的行为,

(2) “不合理”的行为,

(3) “造成负担或限制”美国商业的“不合理”或“歧视”行为,或调查涉及涉嫌违反贸易协定的行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必须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天后做出最终决定。

一般来说,对于不涉及贸易协定的案件,USTR 必须在调查开始后 12 个月内做出决定。

一旦做出采取报复行动的肯定决定,USTR 必须在 30 天内实施该行动。

五、美国过往的301调查

第 301 节 – 越南货币(2020 年 10 月 2 日启动)

第 301 节 – 越南木材(2020 年 10 月 2 日启动)

11 个司法管辖区的第 301 条数字服务税(2019 年 7 月 10 日和 2020 年 6 月 5 日启动)

301-欧盟大型民用飞机纠纷(2019年4月12日启动)

301条款-中国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实践(2017年8月24日启动)

第 301 节-欧盟牛肉(1999 年 3 月 25 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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