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简称《方案》),方案共涵盖20项重点任务,其中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支持政策方面,《方案》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反向开票一般是指特定的交易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反向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反向开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具有抵扣进项税功能。例如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可用于计算抵扣企业进项税额;另一类不具有抵扣进项税功能,主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财务核算凭证使用。例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2022年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符合条件的企业从自然人处采购二手车,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过户凭证,但不得抵扣进项税。
《方案》提出的推广“反向开票”是否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尚不明确。如反向开票具备抵扣功能,则可以直接解决再生资源行业第一张发票的难题,极大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链发展。但我们推测,此种情形下也必然会对开具发票的条件作出大量限制,例如在地域范围方面,不允许跨省或者跨市采购反向开票,在开票流程方面,需要如实提供销售者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资料。如反向开票不具备抵扣功能,虽然无法解决第一张发票的问题,但依然可以解决现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计税模式下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对行业发展亦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常见的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反向开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文件并没有对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的收购货物范围进行限制。一般情况下: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用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2.二手车反向开票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国新办7月7日举行稳定增加汽车消费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解释称,由于自然人售卖二手车时,无法作为卖方向收购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为便利群众售车和企业经营,因此允许二手车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规定: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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