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社会流行一种一种恶习,贫苦人家刚刚生下的女婴往往都会被水而死,虽然朝廷一再禁止民间溺女,但始终不能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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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很多人就会联想到那个时代封建思想很重,往往是重男轻女。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当时流行的风俗造成了这种现象,那就是重陪嫁。

嘉庆年间修的《绩溪县志》里说“贫者生女多不举”,贫乏人家现有人口都难以生存,再添女婴,生计就更不好维持了,只能忍痛淹毙。

抚养艰难是当时贫苦人家面临的一个难题,而且清朝社会重陪嫁,女儿到了婆家,没有像样的嫁妆,令人看不起,还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气,不破费办嫁妆也不行。与其到那时破产陪嫁,不如不要养活了。

这就是时人所说的“风俗奢靡,难以遣嫁”。光绪曾经颁发上谕令“嫁娶务从简”,也是看到婚姻破家与溺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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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亲更费财,为什么单单溺女呢?在这里封建的传统继承制和重男轻女的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传统社会家庭财产由男性子孙继承,每个家庭需要养活男性后人,再穷也要有个接香火的人。

而女儿是要嫁出去的,总是人家的人。因此对于家庭来说,女儿并不是必须有的,由此产生重男轻女思想。在生活困窘、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

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还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们盼望早日抱儿孙,认为哺育女婴妨碍迅速受孕,于是立即处理掉女婴。这就是乾隆年间编修的《泾县志》所写的“泾俗贵男贱女”,“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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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性别不平衡,关系到人类本身的发展,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此之前,统治者已经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性,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办法,禁止民间溺女。

但是官方的禁止始终起不到作用,封建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人民贫困、贵男贱女观念,婚姻礼仪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

为此,官方也积极在各地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的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穷人,以鼓励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的出现在扬州、北京、苏州、杭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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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堂在各地的设立,无疑救活了一些弃婴,做了好事。但是各地的育婴堂受到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制约,难于一贯坚持,所以停停办办,甚至在一些地方昙花一现。即使在开办期间,它的有限经费,对于众多的贫困人家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也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但是,育婴堂的出现无疑也是社会慈善事业的一种体现,对本无社会保障事业的传统社会而言,也是一种社会前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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