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UCP对保兑信用证列有如下规定,若开证银行授权或委请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予以保兑,凡同意对信用证加以保兑者应承担对受益人签发的即期、远期汇票的议付、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保兑银行为另一家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加保,必须收取保证金和银行费用。若开证银行不提供保证金,保兑银行可要求开证银行提供对等的保兑义务作为条件,方可承担保兑的责任。

信用证是否需要保兑,这是进出口商经谈判而决定之。若进口商同意对信用证以加保,一般讲银行收取的保兑费由进口商承担。

若开证银行委托通知银行予以加保,称“委托保兑”,但亦有特殊情况,保兑银行是由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此保兑银行不是经开证银行的指定的银行予以保兑,称“无委托保兑”。这种作法,只是在开证银行为有信誉的条件下,才能作到。

在贸易实务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采用保兑信用证:

1.若因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

2. 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原因。

若在进出口贸易遇有上述的贸易条件下,进出口商双方都有诚意,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成交,可采用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对进口商来讲,可购到急需的进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商都会同意采用保兑信用证。

为了表示信用证具有保兑功能,应载明如下条款:

1.委请通知银行保兑。

2. 本银行(开证银行)授权贵银行(通知银行)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

3.请通知受益人本信用证由贵银行(通知银行)加以保兑。

4. 兹授权通知银行对第___号信用证加以保兑。

信用证欲实现其保兑功能,必须明确该信用证系不可撤销的,才能保兑。为此,在实务中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予以保兑。

保兑银行承担保兑的功能条款

开证银行委请通知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加以保兑,通知银行必须同意承担保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必须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兑的功能。

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的责任和义务,通常是在信用证的右下角辟有通知银行的通知栏,在此栏内通知银行必须作出文字说明,同意保兑的条款,此条款称“开证银行以外的保证条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银行(通知银行)受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委托,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在此保证,凡提交贵公司(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签发的汇票,届时由本银行兑付。

2.根据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要求,本银行确认此信用证并藉此向贵公司(受益人) 保证,凡出具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汇票,届时付款。

3.对本信用证予以加保并在此保证,凡向本银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证诸条款的汇票时予以议付或承兑。

4. 本银行对本信用证受托加保,凡依本条款签发的所有汇票,我银行保证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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