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夏霖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ICC CHINA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信用证专家组成员
来源丨《中国外汇》2019年第2期
要点
传统贸易金融工具仍是全球贸易发展的主要支撑,虽然信用证占比在下降,但绝对值仍在增长。随着业务电子化趋势的发展,信用证业务也将走上电子化的道路,继续为全球贸易提供支持。
2018年是特殊的一年,全球经济贸易领域热点不断,给国际结算业务带来了诸多变化,信用证这一传统业务品种也随之出现了新动向。沿着这一发展趋势,相信2019年信用证业务会继续顺应国际形势的变化,在改革开放新征程中焕发出新的生机。
回顾2018:备受挑战
SWIFT报文格式变更
为适应世界贸易和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提高报文直通处理率、支持产品创新、改善客户体验,SWIFT组织启动了报文格式标准升级项目。2018年新标准对信用证类报文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新增了MT708(修改延长报文)、MT744(偿付拒绝报文)、MT759(自由报文)三类报文,修改了MT700、MT707等18类报文,对信用证业务处理影响很大。
特别是MT707报文变化最大:新增了24个栏位,删除了4个栏位;从自由格式更改为与MT700报文对应的结构性报文,升级后45B/46B/47B/49M/49N的修改内容就需要以“/ADD/、/DELETE/、/REPALL/+修改条款”的固定格式展示在报文对应的栏位中;新增22A报文目的和用途条款(ISSU-开立、ADVI-修改通知,ACNF-自改通知和保兑),新增23S要求撤销信用证条款和71N修改费用承担条款,以便于报文识别;报文改为可拆分,升级后支持最多7个MT708报文用于发送修改报文的延长报文。
MT700报文对实务影响较大的有:42P由延期付款详情变更为议付/延期付款详情,解决了议付信用证无需提交汇票时付款期限的描述问题;43P分装和43T转运条款变为格式化选项,48交单期变更为数字化固定格式,需在其他栏位详细地描述分装或转运条款内容;新增49G对受益人的付款安排指示、49H对收报行的付款安排指示和58a保兑行信息条款;45A/46A/47A的字符规则变更为z字符集等。
国际惯例新形势
国际商会为了适应及推动国际贸易电子化发展,启动了EUCP修订和EURC制订进程,目前已历经四稿,将于2019年ICC北京春季会议上进行表决。
EUCP2.0版本的主要变化包括:增加了引言部分(交单形式将在EUCP覆盖范围之外);要求EUCP下信用证要显示开证行(指定行、保兑行)的物理地址,以适应纸质交单、时间计算、制裁政策等需要;增加了DATA CORRUPTION、DATA PROCESSING SYSTEM、RE-PRESENT的定义,以及电子记录与基础交易无关的条款;扩展了审单条款,明确了银行发出电子记录表明其保证电子记录的真实性,指定行发出相符电子记录后即使开证行(保兑行)不能审核也必须付款;增加了银行对自身之外的数据处理系统不能运行的免责和对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EUCP的修订过程中,对UTC时间进行了多次讨论。主要问题是,原修订稿希望与URBPO保持一致,对电子交单采用UTC时间,但各国家委员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原因在于,目前EUCP项下多采用纸质交单和电子交单混合提交形式、采用UTC时间可能会使不同银行的审单时间发生混淆。最后,该修订意向被取消,EUCP继续与UCP交单时间保持一致。
为了适应托收项下电子交单形式,ICC制定了EURC1.0版本,主要格式与EUCP保持了一致。其中争论较多的是到期日确定条款和放单条款。目前版本要求提单日(或其他电子记录中日期)后的远期电子单据托收业务需要在托收指示中明示到期日,取消了原计划增加的D/DP(远期付款交单)的放单形式。
另外,在UCP是否需要修订的讨论过程中,信用证下的汇票问题引起热议。就此,经过2018年征求意见,国际商会已于2019年1月正式下发了相关指导意见及分析文件。其主要结论是:除非处于特别的商业、监管或法律原因的要求,建议信用证下不要求汇票,特别是由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为付款行的即期汇票;建议信用证下议付不依靠汇票而依赖与受益人签订的协议;建议延期付款信用证代替承兑信用证;建议银行检查信用证格式,表明汇票不是开证行的标准要求。
典型案例和判例
2018年国际商会意见案例不多,但有三个案例(TA881 、TA884 、TA885)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也为之后的业务处理提供了标准。在TA881混合单据付款的案例中,对80%主款单据被拒付是否对尾款单据产生影响的问题,国际商会的最终结论是:如果没有提交接受证明,船期45天后付款必须基于80%已经承付为前提;如果20%是基于提交了接受证明的话,即使主款拒付,尾款也应付款。ICC的意见倾向于从保护贸易实务角度出发,将此业务看做是可能存在两个付款期限的一次完整交单。实务中,开证应尽量措辞严谨、条款清晰,如果有涉及主款和尾款的混合付款要求,应在信用证中明确尾款的付款条件与主款相关联,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对TA884涉制裁单据因银行内部政策原因被拒付的案例,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开证行有责任对相符交单进行承付,若开证行要使其信用证适用内部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必须在信用证条款中加以明示;如果因为法律法规原因而拒付,开证行应提供相关的适用法律或者制裁规定以及相关的单据信息。这个案例对未来制裁业务处理提供了处理依据。在TA885提单显示运费以外费用的案例中,案例提单显示了卸货港Mundra Port,India和目的地ICD Moradabad India,还显示了“从Mundra Port至ICD Moradabad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空箱归还至ICD TKD的风险和费用由收货方承担”。ICC认为信用证拒付无效,空箱返还所指的行为发生在运输至运费已付的港口(Mundra)之后,在信用证和UCP的范围之外,因此该费用应由买方承担,UCP600第26条C款不适用。
另外有几个法律判例也值得关注,对银行今后的业务操作有一定的启示。一是交行与唐山汇丰能源公司放单不当案上诉到最高院被驳回。该案一个关键点是银行向客户交付单据复印件不构成放单,即使申请人已经取得货权,开证行向申请人交付副本单据后对不符单据也仍有拒付的权利。二是招行与安徽技术公司信用证欺诈及押汇纠纷案。该案判决再一次明确了议付和押汇的关系。法院认为,指定行办理押汇是为了防止信用证遭到开证行拒付后追索权落空,虽然该做法与议付行应自愿承担风险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国际惯例精神不符,但不能据此否认指定行的议付行地位。三是恒丰银行诉柯莱特公司及系列担保人国内信用证融资纠纷案。该案为构造贸易下的融资纠纷,法院判决开证行败诉。该案再一次说明,如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开证行明知基础交易关系不存在,且明知申请人开证的真实目的并非结算,那么开证行将无法主张自身善意行为,难以基于开证合同主张款项及向担保人追偿。
展望2019:充满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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