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稿人:李若尧
/ 阅读日期:2024年1月17日
作者 Joseph Raz 图源网络
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实践理性与规范
3.1Permissions
在本节中,拉兹将论证许可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规范「Clarify the sense in which permission can be regarded as norm.」。拉兹首先将澄清对“许可”的一些主要用法,分离出作为规范的许可类型;在前述分类基础上,将论证作为规范的排他性许可的特征及其对实践推理的意义;之后,以份外善举(supererogation)为例,进一步描绘排他性许可对实践推理的重要性;最后,以命令性规范为对照,论证许可性规范。
The variety of permissions
在这一部分,拉兹首先讨论了一些对于许可的用法的类型。通常而言,个人被许可做某事不意味着被授予了做某事的许可「That a person is permitted to perform an act does not necessarily imply taht anyone has given him permission to do it.」。从讨论许可的授予的角度,拉兹列出了几类对许可的描述。许可的描述可能意味着:反对如此行为的理由并不充分,或是赞成/反对如此行为的理由缺失、不相上下,因而使个人具有决定是否如此行为的自由。许可的描述也可能表示,个人虽不应当如此行为,但并无义务要求个人不如此行为,则个人被许可如此行为。许可的描述还有可能意指,个人是否如此行为既无义务要求,也无法律道德的苛责。以上描述的许可,通常被认为是弱许可(weak permission),不来自于任何规范,而是从不存在禁止如此行为的规范得出的推论。
拉兹进一步区分强许可与弱许可,主要有以下两类:指令授予的许可与缺少对应的指令(permissions granted by prescriptions & in absence of a precription to the contrary),以及规范提供的许可与缺少对应的规范(permissions given by a norm of a system & in absence of a norm to the contrary)。指令授予的许可与缺少对应指令的许可是指,许可既可能以制定规则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废除规则的方式实现,如废除禁止吸烟的规定从而达到允许在车厢中吸烟的效果。至于规范提供的许可与缺少对应的规范的许可,则可能有两种内涵,一是表明了法律上存在空白,二是说明了下级权威无权对由上级法律授予的许可作出限制。然而拉兹认为不同体系中涉及上述问题的法律是偶然的,以此区分概念既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更不能避免各规范体系基于自身目的作出更复杂的区分。按照如此方式区分强弱许可,不仅如前所证在目的上不具有说服力,其意义也充满疑问。拉兹举例得出,以权威性文本得以形成的方式区分强弱许可,将最终转为考察立法者风格上的倾向。综上,因为无法对于各类许可规范性力量作出区分,因而也无法在强许可与弱许可之间建立实质性区别,最终只能以语言学和形式主义来展现这种差别。
Exclusionary permissions
在这个部分,拉兹将分别论证许可、基于排他性理由的许可、排他性许可,提出不同于上一部分论述的弱规范的,基于授予许可的规范之上的许可(a sense in which one can regard some permissions as based on permission-granting norms, and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sense of all the weak permissions mentioned above)。首先,行动理由强加实践限制,许可表示了限制的缺少。许可可能基于很多种理由,其中,虽然有做某件事的强有力的理由A,但仍有理由A’可以排除这些理由A或者其中的部分,致使理由A无法胜过不做这件事情的理由B,那么他最终就可以不做这件事情。基于排他性理由的许可可以被视为强许可。因为对此的正当性证明是肯定性的,不是基于反对做这件事情的理由的缺少,而是基于排除或削减了理由A的排他性理由A’的存在。然而,排他性理由作为一种一阶理由,其使用一般将会导致对实施特定行为的要求。正因如此,某一被排他性理由所许可的行为通常也意味着某一行为被要求。但因为被要求所表达的实践含义较基于排他性理由被许可更为丰富,基于排他性理由的许可就并不需要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实践推理中进行讨论。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尽管存在着不去做某一事情的决定性理由A,但个人可以忽视理由A,并因此而被许可去做某一事情,拉兹将这种许可称为排他性许可。与前文中讨论的基于排他性理由的许可不同,此处并不存在一个排他性理由A’来指导个人实践,仅仅是许可了个人对理由A的忽略。这种忽略并不意味着个人应当忽视决定性的理由A,而只是授权个人可以忽视,因此,即便个人不忽视理由A去行为,也不会违背理性。拉兹特别指出,尽管排他性许可并不强制个人选择忽视理由A,但排他性许可仍是强许可,因为起到影响的并非是由于相反理由的缺少,而是被允许忽略某些理由这一事实。综上,排他性许可因其能够中和或抵销理由,而能够影响实践推理的结论,从而使它虽不直接指导实践或作为一种理由,也能具有规范性力量。最后,排他性许可也可以相对化,当我们作出一个人具有实施某一行为的排他性许可,并不意味着个人被授权忽视反对如此行为的所有理由,而只是有权忽视特定类型的考量,由此在范围上限制排他性许可。
Exclusionary permissions and supererogation
拉兹在本部分将以份外善举行为的本质说明排他性许可对实践推理的重要性。在问题的提出之前,份外善举的一个主要特征即是,行善值得赞扬,但不行善也无可指责「One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 of supererogatory acts (though not only of them) is that their performance is praiseworthy while their omission is not blameworthy.」。基于此,拉兹提出如下问题:如果善举值得被赞扬,就说明必然具有实施该行为的理由;此时,如果不实施这一行为就将违背理由的平衡;既然如此,当理性要求我们实施份外善举,我们也“应当”如此行为时,当我们不如此行为时为何又无可指责呢?为更好的描述这一问题,拉兹给出了下列例子:Michael可以将收入用于家庭利益,也可以将一半的收入捐赠与Oxfam,且捐赠给Oxfam将产生更好的结果。如果认为捐钱可以获得更大效益且值得赞扬,而Michael不捐钱也无可指责,那么如果Michael选择不捐赠,他就是按照较弱的理由去行动,而因为不捐赠的行为并不会被指责,也意味着捐赠的理由并不更有分量。如此一来,仅仅凭借理由的平衡解释份外善举就会导致逻辑的矛盾。
对此,拉兹反驳了一些可能的关于份外善举的解释。一种意见认为,善举是罕见的,因此不能以此要求个人必须实施份外善举。但拉兹通过举例指出,不能因为罕见且对于大多数不这么做的人指责无意义,就认为不应对其指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善举需要某些伟大的额外品质。对此拉兹的回应是,一是一些善举不需要额外的善良品质,二是如果Michael提出自己不实施份外善举是因为自身意志软弱,那么就将引入借口理论(theory of excuse),但对于份外善举而言,未能行善并不是一件值得指责的错事,也就没有使用借口的基础。
由此,排他性许可对于解释份外善举的本质而言是必要的,同时也说明了排他性许可在实践推理中的重要作用。排他性许可是二阶的许可,它们不是基于理由而行动的许可,排他性理由则是不基于理由而行动的理由「An act is a supererogatory act only if it is an act which one ought to do on the balance of reasons and yet one is permitted not to act on the balance of reasons.」。正如排他性理由为如何实践提供了评估的一种论证层次,排他性许可则为如何实践提供了推理的一种论证层次。
Permissive norms
在这一部分,拉兹将以命令性规范为对照论证许可性规范。首先,为了脱离具体情景讨论排他性许可的内容,需要将许可性规范看作抽象实体(abstract entities),这也使得讨论基于规范或由规范授予的许可成为可能。排他性许可的独立性使得其规范性力量不再基于产生排他性许可的情景或其强弱,而可以被一般人在实践推理中直接运用。在此基础上,就能够将直接授予这一排他性许可的规范实体化,也就是说,证成或者创设这一排他性许可的考量就可以被视为证成或创设了规范。如同排他性理由和命令性规范,建立一条基于规范的排他性许可要求在许可行动的事实与行动之间设立一条规范。
许可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的结构相同,二者的区别仅限于道义算子的不同。许可性规范也具有命令性规范相同的三个维度,许可性规范因主体依靠它们是正确的,且主体有权忽视特定理由而有效;因主体相信并依靠它们而得到实践。但与命令性规范不同,许可性规范并不强制个人选择,因此判断一个命令性规范是否得到了遵从不能简单依赖于行为的结果,而需要考察个人对自身及他人行为的态度。
此外,许可也具有三个维度,与命令性规范可以被指令相同,许可也可以被授予。弱许可与排他性许可都可以被授予,二者的区别在于,弱许可改变了反对如此行动的理由,从而使个人得以不实施如此行为;排他性许可则不涉及理由的改变,仅是授权个人忽视特定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导向个人被许可这一结果的行为都是授予许可,只有这一行为具有授予许可的意图并且关心可能导向的结果时,这一行为才属于授予许可。
最后,弱许可虽可以被授予,但弱许可不具有规范性力量,它仅仅表明了缺乏相反的理由这一消极事实。因此,弱许可建立在相反的规范不存在的基础上,与授予许可的规范无涉,也就是说,不存在授予弱许可的规范。弱许可既不需要单独的正当性的证成,也不会在实践推理中单独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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