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发生在2011年5月底的一个晚上。这天,北京某小区地下车库管理员:老张和老朴在值夜班。初夏时节已经有几分燥热,49岁的老张和55岁的老朴开了一瓶二锅头,喝着小酒聊天解闷。转眼到了凌晨1时许,车库地上入口处突然传来了一个男人“老苗”、“老苗”的叫喊声。这声音打破了深夜的寂静,也唤醒了老张和老朴的醺醺酒意。“谁这么烦人,大晚上的在上面嚷嚷”,老张嘴里嘟哝着,大声回应道:“我们这儿没这个人,大晚上还让不让人睡觉了?”。老朴则没理这茬,拿着洗漱用品洗澡去了。嘹亮的叫喊声还在持续,老张终于无法忍受了,带着微微的醉意,摇晃着身子,从地下车库走了上来……

站在车库入口叫喊的男子叫老成,今年55岁,2011年3月被保安公司委派到该小区任保安队长。这天晚上他正在宿舍睡觉,小区的一个保安跑来跟他说,西门那边看地下车库的人在闹事,他一听马上赶了过去。保安所说的闹事者正是老张,原来老张每天会骑残疾助力车上班,有时候从小区东门进,保安会拦他的车。因为这事,他和小区的保安起了争执。老张从地下车库上来看到老成和另一名保安,自然没有什么好气,冲着老成说“大晚上的,你嚷嚷什么,别那么大声”。老成说“地上的保安不归你管,你管好自己的事”。就这样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地争执了起来。此时,老朴因为浴室停水没洗成澡,听到吵闹声也出了地库,看到老张正在和保安吵架,赶紧上前帮忙。双方越吵越凶,老张突然动手推老成的胸口,双方继而撕扯起来。老朴站在中间拉偏架,揪着老成的衣服不松开,老成被二人揪着推出了十几米,衣服也被扯得七零八落。三个人相互推搡持续了约五分钟,后被人劝开。因双方未受外伤,均无大碍,老张和老朴遂返回地下车库休息。

身为保安队长的老成哪受过这等欺负,立刻打电话给小区物业主管要求处理此事,给个说法。物业主管到了现场,见老成正在气头上,情绪激动,说话声音又大又快。老成在陈述事件的过程中,突然猛地蹲下,整个人躺倒在地上,呼吸局促,脸色发青。物业主管见状不好,立刻将老成衣服和裤腰带解开,给他做胸外按压,按了约三分钟未见反应,赶紧拨打“120”叫救护车。几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但遗憾的是,老成此时已经停止了呼吸,不幸离开了人世。

这场发生在三个男人之间的推推搡搡,竟然造成了一个生命的消失?按说55岁1.80米的老成是保安队队长,长得人高马大、身材魁梧,怎么吵了几句、推了几下就突然死亡了呢?事发后,经法医对老成的尸体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符合因患冠心病致循环衰竭死亡,原来老成生前患有冠心病,与他人发生争执引起的情绪激动等因素可成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也就是说,这场言语失和引发的争执、推搡让老成的冠心病突然发作,导致其死亡的悲剧发生。

当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老张和老朴于2011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后公诉机关正式对老张、老朴以故意伤害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要知道,在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中,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很罕见,因为这类案件一审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此,承办法官立即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公诉人称该案尽管系命案,但案情特殊,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交由基层院办理。随后,这一特殊的命案正式进入审理阶段。

第二天,两名被告人被传唤至法院领起诉书副本,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经过了近两个月的羁押,老张和老朴都显得有些苍老颓丧。与他们一起过来的是二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崇经理,即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二被告人看过起诉书,开始你一言、我一语,“法官,我们真的没有殴打被害人……”,“检察院起诉我们故意伤害,我们当时没想伤害他呀……”,“我们就是吵吵了几句,谁想到他就……”。“你们先明确一下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具体案情等开庭审理时再详细说。如果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你们怎么考虑的?”我问道。“哎,我们一家都吃低保,看个车库每月挣2000元,我们想赔,但赔不起呀。”老张面露难色,老朴也紧跟着说,“我是个外地人,来北京打工,全家都指着我,我也没有赔偿能力。”

与此同时,我立刻拨通了被害人老成家属的电话,询问他们对民事赔偿的意见。对方接电话的是老成的儿子小辉,得知我是案件的承办法官,他像是一下子找到了情感的宣泄口,情绪激动地说起他父亲离世后家里的状况。从通话中我得知:事发前,老成拥有幸福的四口之家,妻子系退休干部,儿子是公务员,女儿在上大学。成某原是当地公务员,提前退休后发挥余热,到北京从事保安工作,事发时在小区任保安队长。对于父亲的突然离世,家人难以接受,父亲的骨灰至今尚未入土,原本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顷刻蒙上了深深的阴影。“法官,这个案子既然到了法院,我们相信法院会给我们全家一个说法。从事发到现在,我们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我们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委托律师处理。另外,我们要求严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果然,没过几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附带民事诉状,除了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外,还将二被告人所在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

按照惯常程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一般都要开展调解工作。但是本案中,原告人要求的高达82万元的赔偿数额和二被告人窘迫的经济状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2008年,被告人老张成为了一名下岗工人,他的妻子没有工作,家里有一个智障的儿子,一家人基本靠低保补助生活,2008年11月找到了地下车库管理员的工作;老朴呢,2006年从吉林来打北京打工,目前租住在一小区的地下室,2011年3月刚从事地下车库管理员的工作。二被告人东拼西凑,各向法院交纳了5000元赔偿款。至于被告单位,作为保证人的崇经理对自己公司被起诉感到不解,称公司没有责任,不应赔偿,且没有赔偿能力。

这真是一个棘手的案子,作为承办法官,我感到了压力巨大:一方面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调解工作陷入困境;另一方面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经常来电催问案件进度,要求尽快结案,严惩凶手。

转眼到了2012年3月,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当天,我第一次见到了专程从河南赶来的被害人家属——老成的妻子郑某和儿子小辉,可以看出失去至亲的痛苦在他们身上还未得到消减,妻子谈起丈夫时泪流不止,儿子小辉也一直低头欲言又止。在刑事部分的开庭审理中,公诉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当天喝了酒,对推搡、厮打被害人的过程予以认可。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患有冠心病,对事故发生、矛盾激化有一定过错,本案系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二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目前没有能力。”被告单位的代理人则与原告方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原告方坚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公司则认为二被告人系酒后行为,案发地点不属于工作地点,单位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因意见严重分歧,民事赔偿问题当庭未能解决。

老成的妻子郑某虽然难过痛苦,但在庭审过程中一直保持着克制。对于二被告人,虽然又气又恨,但并无过激的言行。老张、老朴也自知理亏,当庭默不作声。庭后,郑某的感情终于释放开来,“法官呀,老成好好的一个人就这样走了,但是您看被告人和公司的态度,让我们家属怎么好受?我一定得为老成讨一个公道……”我宽慰着被害人家属,离开时,我看到被害人家属对我那充满期盼的眼神……

逝者已去,留给家属的伤痛需要时间来弥合;但作为生者,经济补偿无疑会给其一丝宽慰。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是妥善解决本案的突破口。在我们的一再督促下,老张、老朴在开庭后又分别交来了5000和2000元赔偿款,二人赔偿能力的确有限,这些钱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相距甚远,无异于杯水车薪。所以,二人所在单位的态度至关重要。我不禁回忆起这么几个细节:一是被告单位在开庭时虽然较真,但在谈到调解问题时,并没有完全拒绝民事赔偿;二是单位负责人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一直为二被告人做保证人,说明公司对此事本着积极、负责任的态度;三是尽管公司称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愿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案情,虽然老张和老朴当天确实喝了酒,但事发在工作期间,而且车库的管理范围不仅在地下,车库的出、入口处也属于两人的职责范围。案发在深夜,老成在车库入口处叫喊,作为车库管理员的老张上前查看,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对于老成的死亡,虽系二被告人的不当行为所引发,但仍属于履职行为,从民事角度来看,作为雇主的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我再次联系崇经理,对方在电话中显得很为难,说公司规模小,利润少,赔不了那么多钱……我一听对方态度还行,立即从事发原因、公司的责任、赔偿的比例以及将来判决以后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后果等方面,结合法、理、情开展调解工作。的确,没有哪个公司愿意官司缠身,而且又是命案,于情于理都应给死者家属最大限度的抚慰。后崇经理提出,原告方要求赔偿的金额太高,公司只能出15万作为补偿款。公司已经开始退让了,这让我看到了调解的希望。

而原告人这方,首先,老成这一家人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素质,还是有做通工作的可能性。但是考虑到他们的感情和接受度,有必要采取一种迂回的办法——发挥代理律师的作用协助调解工作,因为当事人可能更加信任自己聘请的代理人,而律师作为中间人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情绪过激而无法沟通的情形。通过代理律师,我转达了几点意见:第一,当天双方的争执是诱发老成冠心病发作的原因,但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老成自身存在疾病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老成本身也要承担相当比例的责任,希望原告人能合理主张诉求。第二,老张和老朴的经济能力有限,不可能期待他们二人完全给付赔偿款;公司负有一定赔偿责任,也表示愿意赔偿,但要考虑实际赔偿能力;如果调解不成,通过法院判决必将进入后期二审、执行过程,实际效果不好。第三,即便达成调解,法院也会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的刑事部分,希望家属能放下思想包袱。不久我接到了郑某的电话,明显能感觉到对方情绪舒缓了很多,开始就案件本身与我们进行沟通。我抓住原告人态度转变这一契机,加大做公司调解工作的力度。终于,经过多次沟通,崇经理给我打来电话称公司决定可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5万元,希望法院能主持调解。25万元,再加上二被告人三次拼凑交上来的近4万元,奠定了调解的基础。我赶紧约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我们觉得这个赔偿数额还是太少,如果能再加15万元,我们可以接受。”——原告方在调解过程中又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而被告单位这边咬定了25万元,不再松口。难道,大好的调解时机要错过了?正当我寻思对策时,郑某说:“但是呢,我们真的很感谢法官为我们这个事付出的努力。如果两个被告人能保证赔偿,我们可以放宽期限。”——这倒是个好办法。我赶紧不失时机做被告人这边的工作,向他们说明调解的优势。

终于,在历经数月反复工作后,原被告双方就这起案件的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案的28.95万元赔偿款即行给付,老张和老朴承诺于2014年年底之前支付原告人15万元的赔偿款项。签完调解协议,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我能感觉到三方都舒了一口气,被告单位终于从这场官司中抽身,原告方正在从丧失亲人的痛苦中慢慢恢复,而老张、老朴也在等待着本案的判决结果。

民事赔偿问题终于得以妥善解决,我们还是要将目光转向刑事部分。尽管控辩双方对案件定性似无争议,但本案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呢?公诉机关起诉二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老成的身体状况,老张、老朴事先并不知情,让二人承担如此重的刑罚,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普通民众的一般感受?

这个案件的定性,关键是考察二被告人当时是否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如果是故意伤害,要求二被告人具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从案发过程来看,老张、老朴对老成确实有推搡、撕扯动作,但从常理来判断,他们对老成实施的暴力程度并不会导致一个身体正常的人受伤,更不用说死亡了。老成本身患有冠心病,先前的争执导致其受刺激,情绪激动,诱发了冠心病的发作。而这三人虽然在一个小区工作,但分属不同的公司,负责不同的事务,之前并不相识,而且据老成的亲属说,他们都不知道老成患有冠心病,所以老张、老朴对老成的身体状况更是毫不知情,也无法预见他们的推搡行为会要了对方的命。因此,从证据来看,无法认定他们具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不当。那他们二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刑法中不仅有故意犯罪,还有过失犯罪。所谓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或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二被告人主观上并不追求或放任老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们的推搡、厮打行为确实诱发了老成的疾病并导致其死亡,因此,可以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对被告人的量刑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问题上虽然出钱不多,但与单位一道,与被害方家属达成了调解,因此综合全案情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老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老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至此,本案圆满审结,公诉机关、原告人和被告人对判决结果都没有提起抗诉或上诉。当老张、老朴对原告人家属表示感谢时,郑某说,“你们还是谢谢法官吧,感谢他们的耐心和公正。”更让我们没想到的是,被害人亲属在判决当天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道:“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接过这面锦旗,我们看到被害人亲属脸上露出的一丝微笑,也看到了这个历时半年才得以审结的案件中的点点滴滴。

作为一名身处一线的法官,吾等皆凡人,知道失去亲人的痛苦,知道无处倾诉的压抑,知道被人重视的幸福,所以在工作中我们尽力为当事人多做一些工作,多付出一些努力,通过温情和亲和的方式,尽可能让当事人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天讲的这个案例,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可能碰到,借此也给大家提个醒,咱们老话说得好,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就像老张、老朴,如果当天没有喝酒,没有动手抑或及时被劝解,也许不会发生后来的悲剧。生活中遇到冲突或纠纷,我们提倡和为贵,树立风险意识,为对方考虑,也是为自己着想,因为风险可能随时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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