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会法院在审理同一被告为江门某地产公司的29宗案件过程中,针对该地产公司就其中20宗案件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2022年1月份至2023年7月,新会法院先后受理29宗涉及同一被告江门某地产公司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地产公司在其中20宗案件中以其实际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1宗案件以移送另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新会法院对其中16宗案件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均予以驳回,该地产公司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15宗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查中还发现该地产公司在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管辖法院为新会法院,以及其与原告在书面协议中有明确有效的约定管辖法院为新会法院的情况下,不断以相同理由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占比达69%;且对同类案件,该地产公司首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新会法院予以驳回或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认新会法院具有管辖权后,其仍坚持以相同理由对同类的其他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该地产公司滥用管辖异议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时效故意明显,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审判活动的进行。
因此,新会法院对该地产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诉讼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该地产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出复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该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新会法院的处罚决定。
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不仅有利于打击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该权利恶意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的行为,还有利于发挥管辖异议制度保障诉权、程序公正等价值,构建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在此,法院提示:诉讼参与人应诚实、理性、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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