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头狱霸”是指监管场所在押人 员中的“恶霸”。
“牢头狱霸”的特点及活动规律
1、团伙犯罪的首要分子当“恶霸” 的居多。这些人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恶 习深,反社会心理和报复、补偿心理严 重,具有强烈的冲动性和攻击性。为了 达到在监房里为所欲为,又不被管教民 警察觉的目的,他们占监为王,强取豪 夺他人财物,监房内动辄打人,作威作 福。
2、制造事故,危害监管场所安全。 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制造事端,煽动、组 织、策划在押人员寻机脱逃、暴狱,破坏 监管场所安全。
3、“牢头狱霸”活跃期多在传统节 日。如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元旦、春节暨 全国“两会”期间的社会治安,收捕大批 违法犯罪人员,关押场所十分拥挤,加 上管理不善等各方面的因素,此期间易 产生“牢头狱霸”。
4、在活动时间上,他们多利用吃过 晚饭(收监)后至次日早晨起床前活动, 因为这时民警下班,警力减少,且黑夜 疏于巡监,在押人员都挤在狭小的监室 里,“牢头狱霸”活动易于隐蔽。
“牢头狱霸”形成的主要原因
1、在押人员恶习不改。“牢头狱霸” 的行为是在押人员入监前恶习的延伸 和继续,这是产生“牢头狱霸”的内因和 基础。这类人员对社会的逆反心理非常 严重,恶习根深蒂固,普遍怀有“活着求 过瘾,死了也值得”的腐朽人生观。因 此,在社会上为非作歹,无法无天。入监 后即转化为强烈的反改造、反关押的心 理,继续称王称霸,铤而走险。
2、对“牢头狱霸”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缺乏应有的警惕性。个别值班民警思想 麻痹,值班不按制度规定巡监,发现问 题查处不及时。个别看管民警丧失立 场,成了“牢头狱霸”的纵容者和庇护 者,致使有的在押人员在特殊“关照” 下,得意忘形,肆意对其他在押人员进 行打骂、欺凌和勒索等。
3、监房拥挤,人满为患。某看守所, 共有老式旧监房23间,按规定只能关 押200人。可近年来羁押人员经常保持 在250人以上,在押人员寸“位”必争, 常因铺位争吵斗殴。致使一些关押时间 长、犯罪心理没有得到矫正的罪犯有了 成为“牢头狱霸”的条件。
4、打击不力。对监管场所内有违法 犯罪行为的“牢头狱霸”重视不够,不善 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处理,助长了“牢 头狱霸”的嚣张气焰。
惩治“牢头狱霸”的对策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 务素质。
2、强化执行监督力度,严格落实规 章制度。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部门要加 强对刑罚执行、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 了解掌握监所24小时动态与信息,有 针对性地开展检察工作。监管场所的民 警必须以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中 心,认真落实24小时巡监(监控)值班制 度,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协作人员的选 建考查和使用制度、狱情动态分析制度 等,并使这些制度在落实过程中相互补 充,形成一个严密的系统,使“牢头狱 霸”无空可钻。
3、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监管人员对在押人员要做到二必谈:一 是发现“牢头狱霸”的人员必谈,促使其 及早改邪归正;二是对新入监人员必 谈,讲清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 护,任何人对于“牢头狱霸”的行为都有 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利。同时,要通过 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学习法律知 识、监规纪律和政治时事,分阶段地开 展考评和竞赛活动等办法去占领他们 的思想阵地,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 服从管教,减少和杜绝“牢头狱霸”的出 现。
4、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监所安全。 对“牢头狱霸”要做到露头就打,及时发 现、及时查处、及时打击,不能让其形成 气候。公检法三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 协调,对“牢头狱霸”的各种犯罪行为, 注意收集证据,按其不同情节依据《刑 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 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给予治 安处罚;对严重的吵监闹狱和违反监规 行为要依据《看守所条例》进行处理;对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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